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服务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一、排污许可许可办理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相关规定,依据我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19年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明确如下:(2019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
二、江苏省2019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
2019年共有38个行业大类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33个行业大类为《管理名录》中的所有行业大类,其余5个行业大类为,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仪器仪表制造业40、其他制造业4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
三、排污许可证申办的时限节点:
(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中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按其核发时限执行。
(二)纳入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关中地区重点涉气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的重点涉气排污单位按其核发时限执行。
《管理名录》中实施时限为2019年底前且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6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管理名录》中实施时限为2020年底前且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为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6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炼焦工业、石化工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按照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排污许可证行业核发公告执行。
四、不按时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处罚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议相关排污单位在2019年4月30日前或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自2019年7月1日和2020年1月1日起,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伪证排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技术难点: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收集、整理及核算是申报工作中最关键的工作,同时还需要收集其他基础资料,需要企业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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